空中课堂丨创业法律知识系列课堂(三)之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篇
///双创园项目合影近期,随着江门市第二届“乐业五邑”创业创新大赛复赛火热开展,双创园陆续收到园区参赛 2021 // 03上一期中,双创园企业常见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系列(二)企业治理法律风险篇为创业者从公司决议、公司僵局、股权转让及公司法人人格、股东代表诉讼中详细分析其法律风险并给出防范的建议,相信创业者都从中获益良多。本期双创园企业常见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系列(三)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篇将为创业者详细讲解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注意的法律风险并给出防范的建议。创业的你,不容错过哦!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企业生产经营业务中的常态,如何避免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就成为企业的必修课题。一、合同的订立//(一)风险识别1. 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主体适格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等),二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状况、经营范围等)。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待定;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可能导致相对方因为其违约而遭受损失。例如,在某银行支行诉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港币借贷的主体资格,该笔港币借贷也未经外汇主管部门批准,因此,认定该港币借贷关系无效。又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建设工程项目后,该项目部负责人包某将该工程部分清工转包给张某。法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该合同应为无效。所以被告包某与张某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2. 合同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常见形式,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都有书面上的依据,但在实践中也不乏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往往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易产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时将导致举证困难等风险。3.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主要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失主要条款的合同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不同性质或类型的合同,其主要条款也不尽相同。《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例如,在杨某与连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名称、标的和数量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如果当事人对上述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合同不能成立。连三公司向杨某出具30万元的收款收据,载明该款是华龙商业街门店老街6#、5#售房预付款,但由于政府拆迁不到位,建筑设计进行了变更,现建成的商业街没有收据上所载明的6#、5#房屋,合同标的不能确定,故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4.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易导致合同各方对履行义务的程度、标准、期限、方式等产生争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也作出了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针对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等条款的确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风险转移的具体约定不明。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除了一般原则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风险转移。保证约定不明确。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指的是有限保证,否则为无限保证。保证期限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补救是以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如果欠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然就没有合同补充的必要了。5.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要点,但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商品、服务提供方)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格式条款,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自己也面临着法律风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例如,在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合同约定凡与借款人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法院认为该条款根据涉案银行卡可以自助循环借款,操作主体可能非持卡人的客观情况分析,属于限制某银行责任,加重借款人责任的条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只履行签名手续,未对合同具体条款做了解,某银行未提请借款人注意上述合同条款,故该条款依法对借款人无效。6. 不可抗力条款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现行的法律对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违约责任做出了相应的免责的规定,但并没有对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利益损失作出由谁来承担的规定。因此,双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特别对于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尤其要事先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此损失进行预设承担规则,即可以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双方互不追究,但对于由此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7. 违约责任条款违约,即违反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在签订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督促各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当违约行为发生后,能够对守约方起到有效的保护的作用。实践中,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往往更重视合同义务履行上的条款或者更重视合同目的的达成而忽视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导致违约行为发生时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责任遇到较大障碍,如损失的计算、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例如,原告孔某与被告卓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195315元。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之后,原告孔某与被告卓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储藏室两间,总价款分别为8528元、24176元;协议签订之日,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储藏室款项。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交款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房屋及储藏室交付义务。法院认为,关于储藏室款是否计入总房款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因原告购买储藏室与被告签订的是独立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因此,储藏室款不应计入总房款,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故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交付储藏室的违约金,未获得法院支持。//(二)风险控制1. 审查合同主体订立合同前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对方是自然人的,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方是法人的,审查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意审判实践中对于分公司与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尚未统一,因此对法人分支机构履行能力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授权签订合同的,要审查授权文件、授权范围及期限等。实质审查方面,应当做好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的资信审查。此外,企业对于自身公章的管理及授权等事项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机制,避免公章被滥用、授权管理混乱的情况。2. 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形式的合同风险较高,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便是“老客户”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防万一。书面合同起草完毕后应当对文本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有文字歧义、条款缺漏、各方主体名称是否正确并前后一致、用语是否规范等。签订时注意核对签字及公章。订立书面合同时首先保证合同的主体名称一定要准确,一定不要书写简称,与国家工商登记机关及公章保持一致。书面合同内容应尽量不要涂改,如确需修改,可以另行签订新的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3. 设置全面、明确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应当仔细拟定合同条款并对各条款的理解达成一致。对各当事人的义务进行清晰明确的表达,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合理性分配。对于履约的期限、地点、方式、质量标准、保证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都应当约定明确。谨慎设置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并且要注意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义务。在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上应当明确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范围、计算标准等。二、合同的履行订立合同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履行,即使是一份很完善的合同,在履行中也可能出现法律风险。//(一)风险识别1. 履行不能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给付障碍。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三种情形:(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例如,在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开心公司开发建设涉案房屋,案外人严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竣工后因开心公司欠付严某工程款,严某遂对案涉房屋占有居住使用,并与开心公司口头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在严某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期间,开心公司以自己为权利人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证又于2005年8月将该房屋出售给杜某,开心公司与杜某之间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在案涉房屋产生纠纷并在涉诉期间,杜某在开心公司未向其实际交付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又于2008年11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段某。在上述买卖房屋及变更房屋登记手续期间杜某并没有将严某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情况告知段某。之后段某因无法取得购买的争议房屋,便通过各种司法途径救助,但至今未取得争议房屋的占有、使用权。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交付涉案房屋并赔偿损失。虽杜某与段某之间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段某已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但因开心公司与严某之间是以该房屋抵付工程款,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且该房屋竣工后严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由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故无论段某对案涉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杜某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履行不能。法院判决驳回了段某要求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要求开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2. 履行不当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不当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如给付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等。加害给付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的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例如,启睿公司与正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启睿公司为该公司员工安排开展户外拓展活动,启睿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亚马逊公司是服务场地的提供方。2012年2月10日,正顺公司员工徐某在上述拓展活动中从高处坠落受伤。法院认为,作为场地的提供方,应提供安全的活动设施以保障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但是亚马逊公司提供的高空训练设施安全性能存在问题,保护绳索断裂还导致徐某受伤住院,亚马逊公司显然违反了合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加害给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决亚马逊公司赔付启睿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陪护费用。3. 拒绝履行即债务人能够履行而违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表示行为不限于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即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正当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我们所说的拒绝履行。例如,原告郭某、被告袁某签订《借款合同》,载明被告借到原告借款50000元,偿还方式为:于2016年10月30日前分36期偿还,每月等额偿还1400元。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5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但被告从未按照分期付款的义务还款。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起诉时,《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偿还借款,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也不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4. 合同的变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合同法》及《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均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杨立新教授所言“合同变更禁止推定规则”,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明示或者默示的但不含糊的方式为之,当事人未以这两种方式表达合同变更意愿的,禁止根据某种事实推定当事人存在变更合同主观意愿的规则。例如,在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车位交付给原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又约定,车位的具体交付期限以被告发出的交付车位通知书确定的交付车位日期为准。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交付车位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补充协议变更为车位的具体交付期限以被告发出的交付车位通知书确定的交付车位日期为准,该变更后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应当推定为未变更。故交付车位时间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即2015年12月31日前。被告未按约交付车位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5.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基本规则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要注意,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例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又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除非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等几种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变更采矿权主体,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外,不得转让采矿权等等。//(二)风险控制1. 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各方当事人首先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同时,要注意履行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附随义务。2. 及时行使抗辩权对于有履行顺序的合同而言,要审查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关注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以避免遭受损失。3. 变更合同应当经协商一致并明确清晰合同各方变更合同时必须经协商一致变更,并且将变更合同的内容用书面形式清晰、明确、具体地予以表示,不应单方变更合同、涂改合同。4. 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注意事项如前所述,在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履行通知、同意等义务。债务人对于转让人有抗辩权、抵销权的,应当以及予以行使。三、合同的终止《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明示毁约、默示毁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根本违约等。//(一)风险识别1. 债务抵销债务的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抵销权的行使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二是抵销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三是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四是双方的债务均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当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抵销的除外。例如,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关于林某以违约金抵顶购房款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违约金仅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形式,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债权,在合同对方当事人认可违约金后,违约金才能转变成普通债权,本案中,帝景公司、林某双方对违约金存在争议,帝景公司对违约金不予认可,故本案中的违约金不是独立存在的债权。林某主张帝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涉案商铺构成违约,帝景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帝景公司不认可,亦未得到确认,不能同时满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抵销权条件,故确认林某向帝景公司作出的债务抵销行为无效。2. 标的物提存提存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合同法》规定可提存的使用情形: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务人提存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我国于 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将提存作为公证机构的一项公证事务,司法部于1995年6月2日发布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从公证机关如何办理提存事务的角度,详细规定了提存的原因、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等问题。3.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例如,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贾某与梁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贾某因开辟山西医疗净化工程项目,向梁某借款50万元。贾某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此笔借款为公司开拓山西医疗净化工程的市场费用,如项目中标此借款合同终止并撤销。项目如未中标此借款将于开标后三个月如数退回。合同签订当日,贾某收到了梁某的借款50万元。此后,在贾某的促成下,安华公司与医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安华公司承包净化系统工程,医院项目并没有招投标。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中项目中标则终止并撤销的约定,按照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如果项目中标则贾某不偿还50万元,故项目中标则合同终止并撤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和撤销,应该属于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本案中,债务免除属于合同关系变动,故所附条件成就而引起债务免除的举证责任应在贾某一方,现贾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山西医疗净化工程项目的“中标”,故债务免除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贾某应当偿还50万元借款。4. 后合同义务合同履行终止后所伴随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包括协助、通知、保密、注意、说明、照顾、忠实、减损义务等,该义务不随合同履行的结束而结束,仍受相关时效、条件的制约,违反此约定仍需要承担违约等责任。例如买卖合同中,对于耐用品约定的质保义务、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都属于后合同义务。//(二)风险控制1. 完善合同约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期限、受领方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等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出现受领标的物方式、期限、标准上的争议。2. 依法行使抵销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要注意债务抵销的异议期: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且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四、合同的救济//(一)风险识别合同法中规定了几种主要救济方式:1. 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2. 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3. 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风险是忽略了这几种权利的行使限制,例如对履行先后顺序的约定及把握不准确或者对履行标准约定不明确而错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没能提供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证据或者没有履行或合理履行通知义务;行使撤销权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对自己的债权造成损害,或者没能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等。//(二)风险控制1. 合同条款的设置合同是一种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除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外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对抗辩权、撤销权等权利的行使设置更加完善的条款进行约定,对履行义务的标准以及检验标准应当约定明确、清晰以作为行使上述权利的依据。2. 严格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即依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使救济权利,有权利就有义务,当事人在行使救济权利时不能只看到自己享有的权利而忽视行使权利时伴随的义务,否则可能会造成自己的损失无法保障的后果。3. 合理设置争议解决条款出现争议时,诉讼并不是解决争议的唯一、高效途径,当事人应当充分设立争议解决条款,确立协商、调解、变更合同、仲裁、诉讼等多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并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争议条款中要合理安排仲裁或诉讼条款,明确约定方便己方的争议解决地,减少不必要的讼累。结 语本文结合最高院最新《九民纪要》会议精髓,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救济等方面分析了合同管理中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总的来说,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充分尊重和维护的同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
双创风采录丨港澳青年+5G&AI直播=全球无国界购物
///双创园项目合影近期,随着江门市第二届“乐业五邑”创业创新大赛复赛火热开展,双创园陆续收到园区参赛1G时代,大哥大第一次实现了即时通讯2G时代,短信传情送意3G时代,“看图说话”4G时代,短视频、网络直播横空出世5G时代,将会带来什么?智能家居、智能医疗、智能城市...双创园港澳博士团队——微视店APP项目似乎有了新的答案他们在5G风口上开启5G+AI的虚拟“全球商业地产”创业之路暮春三月,万象更新一起来看看港澳青年如何抓住机遇在大湾区创业创新发展“微视店APP”是由港澳、博士团队共同研发的5G+AI"海外实体店+视频直播购物"项目,主打海外实体店家进驻的视频直播和Ai语音即时传译解决语言沟通,兼有VR场景,以及各个国家当地的逛街、风物、文创、当地特色等短视频。当前“微视店APP”已拥有活跃用户超42万,有119个国家实体商家资源进入平台,目前正数倍增长中。该项目在2020年“乐业五邑”创业创新大赛港澳青年风采赛企业组中斩获金奖,获得评委专家一致好评。为加速项目孵化、推进产品市场化、获得更多创业扶持及关注,在市人社局的支持下,“微视店APP”港澳博士团队于2021年2月入驻双创园。在孵化期间,运营中心积极协助“微视店APP”对接认定市高层次人才、港澳青年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进一步加速项目落地,助力项目创业发展。入驻项目评审路演“微视店APP”的全球场景化功能,将链接全球合作商铺。让消费者通过全动态的视频和直播版面中“面对面”的产品介绍与讲解,直观的了解真实的产品。足不出户,就可以逛遍全球。“微视店APP”颠覆了现有网购期间不透明的交易模式,通过视频直播让买卖“面对面”交易,而且采用微视频和直播让实体商家开店和上架等操作更简易。AI智能翻译让“微视店APP”开启全球无国界交流模式。运用AI人工即时传译科技,让不同国家不同语言的人群也可以畅通交流。#港澳青年+微视店APP=新机遇在疫情冲击下,香港和海外的实体商铺、品牌店、贸易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微视店APP”将极大程度的整合资源,助力商户通过短视频和直播的方式,打开国内广阔市场。“微视店APP”负责人李建强,是项目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运营官,作为港澳青年,他积极链接海内外资源,联合团队一同开展助力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计划。通过线上线下同步招商及推广,加速“微视店APP”落地港澳地区,为现下面临就业、创业问题的港澳青年,提供具备创新、低成本、发展空间大的就业和创业渠道。这一计划,不仅可以解决许多港澳青年就业问题,还能通过线上视频功能,进一步增进两地青年互动交流,促进文化融合。如果在十年前,有人告诉你打开手机,就可以跨越距离和时间全球看,全球购,无国界交流...你肯定会觉得那是天方夜谭而创新让这一切变成现实这就是创新的魅力也是创业者奋力前行的动力双创园将助力创业者保持创新动能随时补充创业能力在创业之路携手同行创业的你,准备好了吗?
空中课堂丨创业法律知识系列课堂(二)之企业治理法律风险篇
///双创园项目合影近期,随着江门市第二届“乐业五邑”创业创新大赛复赛火热开展,双创园陆续收到园区参赛2021 // 03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创业者只有清晰识别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才能在创业之路“避坑防踩雷”。在上一期中,双创园为创业者精心梳理企业设立法律风险篇,助力初创企业避免在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本期双创园的企业常见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系列(二)企业治理法律风险篇,将从公司决议、公司僵局、股权转让及公司法人人格、股东代表诉讼等方面分析了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并给出防范的建议。创业的你,不容错过哦!空中课堂企业常见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系列(二)企业治理法律风险篇一、“三会一高”公司的“三会一高”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置机构。公司依法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其内部经营性事务及管理事务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应当遵循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决策机构(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议事决策程序所作决议对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当然约束力,无须司法介入,法院对此不予司法审查和评判。只有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对相关事项予以审查。(一)公司僵局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于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公司僵局的实质是公司内部纠纷导致公司的人合性遭到破坏和自治机制的失灵。僵局的形成原因有很多,总的来讲,与公司的组织形式,机构划分,制度设计(包括表决制度、资本制度)都有关系。例如表决权对等,即对峙双方持有的表决权相等而导致无法以“多数决”的规则做出有效决议;大股东滥用多数地位,即大股东凭借自身股权的优势滥用表决权,获取额外利益,侵害小股东甚至公司的利益;小股东滥用否决权,即在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的重大事项上,小股东恶意行使否决权,造成公司僵局。2. 风险控制(1)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尽量避免持股比例各占50%,公司也可以设置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权比例。对等的公司股权结构容易引发公司僵局,因为均衡的股权结构会导致一般事项或重大事项决议要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2)完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起着规范公司各项事务的作用。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享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针对自身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合理设置公司组织机构及表决机制,对公司僵局的形成有一定的预见性并预留解决途径。(3)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专业的商业评测机构或咨询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争议发生并僵持时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进行客观、严谨地评议,将争议各方由争议引向合作。第三方能够依据自身的专业性和独立地位给出更为公正、客观的建议,有效避免各方在处理争议时的主观性,及时、有效的第三方调解能够避免争议进一步僵化形成公司僵局、损害各方的利益。(4)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对于已经陷入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在通过其他多种方法仍无法化解纠纷时,只能通过司法解散公司这一股东退出机制来打破僵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3. 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公司决议1. 风险识别《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公司各组织机构作出决议应当遵循前述规定,做到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及后果做出了规定。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有三种,分别为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不成立。《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对公司决议的不成立做出了如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2. 风险控制(1)合理设置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进行清晰、完善、详细的划分,避免出现职权上的“真空地带”或“交叉地带”,使任何事项的表决和管理都能找到职权依据。(2)严格依照程序召开会议在会议的召开程序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召开会议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召集程序,预留充足的通知时间并且通知到“全体股东”,采用合理的方式通知并且保留通知的证据,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作出决议。重视对小股东程序利益的尊重和保护。(3)注意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决议内容应当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意保障股东的优先权(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购权)、据实记录会议内容不伪造签名、核实受委托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资格等。3. 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二、股权转让(一)风险识别关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权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股权的外部转让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在股权外部转让时需要注意保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指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经典案例】泰伯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吴1(35%)、吴2(60%)、吴3(5%)。2012年2月1日,吴2向吴1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1%的股权,并告知吴1享有优先购买权,询问其是否同意购买或同意向他人转让。吴1虽愿意购买但表示转让价格过高。2012年3月10日,吴2与吴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的股权以15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吴4,2012年10月24日,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2012年10月29日,吴2与吴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吴2将其所持有的公司59%的股权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4,2012年11月27日,第二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吴1以吴2与吴4侵犯其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吴2与吴4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吴2与吴4之间股权转让方式系排除吴1的优先购买权,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行为,且实际上导致吴1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落空。即首次转让抬高价格,排除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后,第二次完成剩余股权转让。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决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审法院认为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未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吴2在遵循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自主处分所持股权,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存在非法目的,是在牺牲转让股东财产自由处分权的前提下过分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系司法对股东意思自治的过分干涉,认为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再审法院认为,吴2和吴4在7个月的时间内以极其悬殊的价格前后两次转让股权,严重损害吴1的利益,属恶意串通。如果认可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吴2与吴4之间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目的在于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剥夺吴1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当属无效。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股东之间存在信赖关系。但当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这一信赖关系将被打破,由此公司法赋予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在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予以尊重和保障,不得以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仅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欠缺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关于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需要满足:一,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对于转让人无权处分是不知情的,其对不知转让方无处分权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股权转让已依法完成登记。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指股东未有出资行为即实际出资金额为零或实际出资金额未足额,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受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需承担补足出资及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二)风险控制1. 充分认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实践中,公司章程条款对于股权内部转让、股权转让程序性事项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只要未直接或间接导致禁止股权转让,法院一般予以认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各方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完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详尽完善的股权转让协议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基础。在进行股权转让期间,需要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有效的完善以避免转让期间可能产生的纠纷。订立协议过程中,双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充分达成一致意见并载入协议,严格设定违约条款,以此使双方能够积极履行协议,避免纠纷。3. 严格审查转让方的背景一是审查转让方的股东身份,避免陷入瑕疵股权转让以及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当中;二是审查转让股权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三是要对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债权债务等信息,为交易做好保障工作。4. 股权转让后及时变更登记股权依法转让后,公司涉及两个变更登记手续。首先,股东名册变更手续,也称为“内部变更登记”;其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亦称为工商登记“外部变更登记”。(三)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股东权力行使(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作为其个人牟利的工具,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 风险识别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分为三种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地支配和控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者,一般为公司的控制股东,在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而反映其意志。【经典案例】金远公司与亚之羽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亚之羽公司为金远公司提供项目专项服务,协助金远公司完成涉案工程项目融资及其他相关服务工作,亚之羽公司收取前期费用500万元人民币。协议还约定:如果金远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单方终止合同,则金远公司的已付款项仍归亚之羽公司所有;如果亚之羽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单方终止合同,则亚之羽公司返还金远公司已付款项;如果项目国家相关部门立项后金远公司未实现融资,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金远公司支付的前期费用处理问题,并另行签订协议确认。协议签订后,亚之羽公司以取款方便为由要求金远公司将款项汇至亚之羽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金远公司将前期费用500万元转账至刘某的个人账户后亚之羽公司向金远公司发送了传真,内容为公司法人账户收到500万元汇款,并确认视为对服务协议的首次协议付款。其后亚之羽公司停止了项目推进并表示退还前期费用,但仍有部分未返还。金远公司遂起诉亚之羽公司及刘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返还欠款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的双方为金远公司与被告亚之羽公司,被告刘某系被告亚之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金远公司支付的前期款项的行为,损害了亚之羽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被告刘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收到金远公司的前期款项后已将该款项全部转移至被告亚之羽公司账户或用于亚之羽公司的经营支出,亦或将该款项全部用于涉案融资项目的居间投入,可以认定为被告刘某收到涉案款项后一直由其个人占用该笔款项。在被告亚之羽公司未能为金远公司完成居间、实现预期融资的情况下,被告刘某个人占用该款项的行为可能削弱被告亚之羽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为保护金远公司债权得以实现,故对金远公司主张被告刘某应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除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之外,公司与公司之间即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也应当引起注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案”的发布,确定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所以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需要对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等关键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2. 风险控制健全法人治理体系是防范公司人格混同的治本之法,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责、权、利划分以及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等,公司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监督制度,避免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以及公司经营资本与账目管理的混乱;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注意保留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对于关联公司而言,应当避免“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人员、业务、财产混同的现象。3. 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东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股东将资本投入公司后,财产归公司所有,而经营管理权则交给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为保证董事及高管尽到忠诚、勤勉义务,防止其侵害公司利益,《公司法》赋予股东在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时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即股东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首先要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方可行使此权力。1. 风险识别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股东滥用代表诉讼的权利,严重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股东如果以股东知情权等形式滥用诉权,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的耗费,并且很有可能造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等严重后果。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更多在于谋取私利,在此情况下势必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公司的董事、高管等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打击,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2. 风险控制(1)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的行使规则及滥用诉权的赔偿制度。(2)重视内部救济,多渠道多方位的用尽内部救济,将诉讼消化在萌芽阶段。(3)重视诉讼中的和解,节约诉讼成本,快速高效解决纠纷。3. 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来源:首席法务作者:吴乐芸 张志国
空中课堂丨双创园为你开启创业法律知识系列课堂
///双创园项目合影近期,随着江门市第二届“乐业五邑”创业创新大赛复赛火热开展,双创园陆续收到园区参赛2021 // 03创业初期,除了技术、资金的筹划准备外,创业者还得掌握企业经营所必须的基础法律知识、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无论是公司的对外经营,还是对内管理,都与法律密切相关。如果不能防范于未然,或有的隐藏法律风险,将会在日后增加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企业的平稳发展。创业2021,双创园为创业的你开启空中课堂-企业常见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系列。懂得这些法律知识,将助创业者和公司少走弯路,更好地创业创新发展。空中课堂企业常见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系列(一)企业设立法律风险篇企业设立过程中,会出现大量与法律相关的各种问题,发起人往往只重视企业设立的结果,而忽视了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一)风险识别企业的组织形式大体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引起的后果亦不相同。在投资人责任承担的方式上,《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需要股东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上,公司需依法律规定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在投资者的人数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1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为2人以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在企业赋税上,公司制企业税赋相对较重,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股东分配利润,股东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需根据盈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风险控制投资人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结合设立企业的目的,选择适合自身的企业组织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组织形式要清晰、明确,否则易出现责任承担上的混淆。比如名为个人独资实为合伙的情况,对于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实质为合伙企业,且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合伙企业,名义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不影响各合伙人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在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某电站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被告胡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但被告胡某、彭某签订的合作建设某电站协议、补充协议、项目权分配协议均明确约定“胡某占12%股权、彭某占88%股权”,故被告某电站实质系被告胡某、彭某合伙经营的企业。被告某电站应当给付的工程款、工程保证金,发生于合伙期间,为合伙企业的债务。被告胡某、彭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对被告某电站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二、履行公司协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公司设立协议,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设立协议一般包括拟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设立不成时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通常情况下,上述内容在公司设立之后应为公司章程所吸收,受公司法相关条款的制约。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对外从事的相关民事行为产生的对外民事责任,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解决;内部之间依公司设立协议及违约责任解决。(一)风险识别1.出资人未被登记为股东能否要求返还出资款案例一,2011年4月原告陈某、潘某与被告郑某、王某、黄某协商共同设立森鸿公司,并签订了设立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比例,原告依约将出资款打入被告王某指定的账户。2011年5月森鸿公司成立,但登记股东为被告郑某、王某,两原告及被告黄某并未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法院认为被告郑某、王某隐瞒事实真相,将已成立的森鸿公司股东登记为被告郑某、王某,其违约行为已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案例二,白某与陈某、郑某、樊某四人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商议由该四个股东合作成立雍鑫公司,委托陈某办理营业执照。但陈某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时,将雍鑫公司变成独资公司即股东为陈某一人的公司。白某起诉雍鑫公司要求返还出资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发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其在办理公司登记时没有将白某登记为股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了白某返还出资款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白某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判断出资人未被登记为股东时能否要求返还出资款,关键在于出资人是否参与到公司生产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股东的姓名应当办理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并非当然无效,在公司内部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成立登记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只是具有向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司是否出具出资证明书及股东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有无出资人名字,均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取得。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参与到公司生产经营中,其股东身份不因未被登记而否认。根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出资人不能要求返还出资款。如果出资人已经实际出资,但是在出资之后,出资人没有登记为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出资人未成为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出资目的未能实现,可以要求退还出资。2.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出资款的返还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设立期间的费用和责任承担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即,在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扣除各出资方应当承担的设立公司的费用和债务后将投资款予以返还,若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则其他发起人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主张返还出资款及利息。3.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关系密切,公司章程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二者同时存在诸多不同:(1)性质不同。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公司法》并未将其定为公司成立必备文件;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即公司成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须提交工商局备案。(2)效力范围不同。设立协议仅调整签订协议的各设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公司章程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及公司与高管之间以及新加入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3)效力期限不同。设立协议始于设立开始终于设立结束;而公司章程效力贯穿于公司的存续期间。当两者冲突时,适用如下规则:(1)二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2)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而设立协议有约定的,应当适用设立协议。(二)风险控制为了避免在公司经营不善时未被登记为股东的出资人要求返还出资款或者在公司效益良好时未被登记为股东的出资人无法享受股东权益的局面出现,不论是股东还是公司都应当对依法办理公司登记事宜予以注意。为了更好地厘清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发起人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设立协议,避免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设立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完善、明确、详尽。《公司法》赋予企业诸多个性需求可以设计在公司章程内,企业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初找专业人士进行设计起草并在公司实际运营中结合新情况及时修改章程。三、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出资人应当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一)风险识别1.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所谓瑕疵出资主要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及权利瑕疵等。瑕疵出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瑕疵出资股东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瑕疵出资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违反了股东之间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准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隐名出资与挂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隐名出资是指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实际认购公司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将显名股东(名义出资人)记载为股东的行为。隐名出资法律风险:(1)股东资格不被确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对方是善意第三方,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显名股东处分有效。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也称名义股东、人头股东。挂名股东法律风险:(1)股东权利行使受限。(2)在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非货币出资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出资将面临资产贬值及出资不实等风险。《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风险控制针对瑕疵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瑕疵出资的股东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应当参与利害关系事项的表决。慎重选择显名及隐名股东,应当做好资信调查。重视双方《委托代持协议》的签订,保留出资凭证以及是否参加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相关证据,保证知情权等。非货币出资,审查相关权属证书,严格筛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重视事前的尽职调查,明确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来源:首席法务作者:吴乐芸 张志国
创业大咖说:如何“搞掂团队关键人”
一、活动概述 一年之计在于春,年后回来,大部分企业开始重新规划企业,除了各种制度的调整,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团队的建设也是企业的一个基础,战略是企业发展的方向标,人才是驱动企业航行实现这个战略目标的根本力量! 二、活动目标 为解决企业中人才资源问题,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企业管理干货,助力我市创业企业的成长与发展。 三、活动时间 2021年3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17:30 四、活动主题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初创企业需学会选人,育人,用人,留人。 五、活动地点 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8楼路演厅 六、组织单位 主办方:江门市传优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江门市青年创业协会 承办方: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
3·8女神节丨HI,了不起的女性创业者
///双创园项目合影近期,随着江门市第二届“乐业五邑”创业创新大赛复赛火热开展,双创园陆续收到园区参赛今天是“3·8 女神节”,许多商家在这一天,选择了对女性消费者进行促销活动,女性被认为为消费主力,“她经济”实至名归。然而,女性不只是“剁手党”的主力军,在全民创业的浪潮下,一大批女性创业者正以全新的姿态追逐自己的梦想,创业正进入“她时代”。创业“她时代”在中国,除了我们熟知的董明珠、夏华、杨澜等商界杰出女性,还有很多知名企业都拥有杰出的女性合伙人:华为董事长孙亚芳、阿里巴巴蚂蚁金服董事长彭蕾、保利地产董事长宋广菊、新希望董事长刘畅、携程首席执行官孙洁、今日资本总裁徐新、SOHO中国首席执行官张欣……她们凭借着女性的特质,更加细心且善于沟通。同时,也有着创业者的果敢、决心和毅力。她们既是创始人、CEO,也是妻子、母亲,如何在不同角色间转换,她们有自己的窍门。在这个特殊的节日里小编带你了解双创园里女性创业代表的创业故事一起来看看吧走出“舒适圈”,为梦想前行“数十年营销工作经验。”“全盘负责项目筹备。”“是创始人,也是母亲。”双创园邑两陈皮项目负责人罗燕华在选择创业之前,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能力。在工作中,她是坚韧果决的女强人,在家庭中,她是照顾家庭孩子的母亲。创业和生活是一个天平,作为女性创业者需要承担更多的角色。虽然工作稳定,但她心里一直有个创业的火苗在闪烁。在深入了解新会陈皮特色产业后,她毅然选择走出舒适圈,入驻双创园并成立了江门市邑两陈皮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力量去实现江门侨乡特色饮食旅游文化的传播。通过搭建线上直播带货、线下投放广告媒体宣传的新零售模式,邑两陈皮项目在短短一年时间,开展直播活动100+场,销量达10000+单。一步一脚印坚定地去实现自己的创业梦。她说:选择创业,是她最有成就感的事。师生携手,共圆创业梦“学院教授,双师素质。”“26年专注于机器人、智能制造。”“带路人,师生共创业。”“保持韧性,勇于创新。”双创园曼迪机器人项目负责人田凤霞作为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教授,在院校的大力支持下,她带领毕业生学生团队边学习边实践,开启“师生共创企业”的创业之路。2020年4月入驻双创园并成立曼迪机器人(江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探索少儿编程教育培训领域。在管理创业团队时,她亦师亦友,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成长空间。在她的带领下,公司与学生团队稳定向上发展,从而在教育培训市场上获得不错的反响。她说,保持归零心态,与学生共成长。把握机遇,坚定创业之路“以柔克刚,坚定创业。”“守护健康,为母则刚。”“选择赛道,全心投入。”甘荣娇是双创园方程健康生物项目核心成员之一,谈及为何选择与日本海归博士、港澳青年一同成立江门市方程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她说,因为感同身受。当下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每个人都在负重前行,越来越多人在奋斗的同时开始重视健康问题,作为母亲,健康是家庭最重要的保障。所以,经过市场的考察与自身的验证,她毅然踏入了健康生物的创业之路。去年,在双创园运营中心的协助下,方程健康项目参赛2020年“乐业五邑”创业创新大赛,凭借着自身项目的研发技术优势和产品未来前景,最终获得铜奖。这也更坚定了她对创业的信心。她说,把握机遇,创业之路,绝不言弃。创业需要坚守,更需要忍耐。对于女性创业者来说,在创业中会面临更多的未知,需要更大的毅力。也正因如此,创业才有着无限的可能。最后,祝愿全体了不起的女性创业者,“3·8女神节”快乐!愿你成为自己的太阳,为梦想发光发热。
双创风采录丨当技术与应用碰撞,港澳博士团队研发首创5G智能DBD消杀机器人广受好评
| 双创园风采录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也许每个人都曾燃起过创业梦,创业的小灯泡会在某个瞬间,闪耀过我们的大脑。只是,大多数人选择稳定情绪原地放弃,而有的人却坚定信念马上付诸行动。正是这样一群坚韧的创业者,不惧风雨险峻的踏上属于自己的创业之路。双创园正是为了追梦的创业者而在,为创业者提供拎包入驻的创业政策、360°有温度的创业孵化服务、创业导师贴心指导,助力创业者轻装上阵,在创业路上与创业者一同成长。有了2020的积累与沉淀,2021创业者整装待发,向梦想启航。今天双创风采录开启全新篇章继续带你了解创业闪光点发现创业新机遇一起来看看吧图丨部分产品成果展示受此次新冠疫情的影响,人们不论是在家中还是公共场合,都对消杀工作格外重视。有效消杀工作能为家庭、公共场合的感染防控筑建起一道基础、安全的保障体系。为此,来自港澳的博士团队自主研发的5G智能DBD消毒机器人应景而生。| 选择赛道·创新研发 |万事开头难,在创业的路上踏出的每一步都无比重要。如何在起步阶段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核心业务中,是决定企业是否能快速步入正轨的关键。双创园为创业者提供“拎包入驻”的创业优惠政策,免费为创业者完成繁琐的工商办理,还有专业导师一对一创业辅导,为创业者减忧减负,将更多精力投身于创业之中。正因如此,为加速项目孵化、推进产品落地,5G智能DBD消毒杀菌机器人项目、港澳博士团队向双创园递交了入驻申请资料,2020年4月正式入驻,开展创业创新工作。图丨“DBD”产品备受领导关注“DBD”团队在疫情爆发之初,便提出“以机器人换人减人”将成为切实降低接触感染的主导趋势。凭借自身技术展开消杀机器人的研发之路,经过反复的调试与实地试验,最终成功自主研发出5G智能DBD消毒杀菌机器人。该产品的消杀核心部件为全球首款“叶片式”非平衡正负离子发生器,介质阻挡放电(Dielectric Barrier Discharge,简称DBD),不仅可以主动消杀空气中的污染成分,无需过滤,无耗材,无二次污染,可人机共存,并且可以通过5G技术实现远程操控。当前已获得1项发明专利,1项外观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还有6项发明专利受理中。| 积极参赛·展露锋芒 |5G智能DBD消毒杀菌机器人的成功研发,坚定了该项目团队的发展步伐。为推动产品更好地落地市场,在市人社局的支持下,“DBD”团队积极报名参加了2020年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抗疫专题赛,最终斩获大赛铜奖。同时获得了大赛评审及投资方好评及期许,为后期项目推出市场打下扎实基础。图丨“众创杯”颁奖合影| 响应市场·技术升级 |该项目团队在调研市场需求中发现,室外公共场合对于大规模消毒作业防疫的应用需求占比很大。为响应市场,该项目团队快速投入研发,成功研发出THANOS轮式静音消毒机器人。图丨产品外观图、该产品是专为室内外大规模消毒作业防疫、小区灭蚊、绿化杀虫研制的一款高效电动消毒机器人。相较于市面上的同类产品,拥有纯电动无污染、噪音小、可适配强氧化消毒液,可实现5G远程驾驶、自主规划导航及智能化自动避障等功能。创新之路,步履不停。第二代也在研发升级阶段中,并将增加视觉识别系统,实现人脸识别,陌生人报警;车牌识别,实现误停、违停报警,实现流动体温探测等功能。同时,5G智能DBD消毒杀菌机器人项目作为双创园优秀港澳博士项目代表,得到了市委书记林应武的鼓励和支持。林书记指示,要重点扶持创业项目技术的应用和落地,强化对项目的市场扶持对接。领导的认可鼓舞着“DBD”团队每一位成员,也给了创业者继续前行的动力。未来,该项目将重点放在产品应用与研发升级上,让技术落地,让梦想生根。创业探索广阔世界的过程,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中,有欣喜,有突破,也有瓶颈和困境。双创园将在这条创业之路,携手创业者一路前行,为创业者提供最“刚需”的创业孵化服务,助力创业者“犇”向未来。
民生调研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林应武,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吴晓晖一行莅临双创园调研
///双创园项目合影近期,随着江门市第二届“乐业五邑”创业创新大赛复赛火热开展,双创园陆续收到园区参赛近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林应武,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吴晓晖等一行领导莅临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创新园(以下简称“双创园”)深入调研民生工作,了解港澳青年创业创新发展情况,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钱杰润等一行领导陪同。Guide调研指导调研期间,运营中心负责人向应武书记一行重点介绍了双创园的功能和定位,汇报了创业成果及创业创新孵化等情况。双创园自2019年9月开园至今,累计成功引进47个优秀项目,其中港澳创业项目占比超50%,博士高层次人才31位,项目拥有知识产权数量超500项。双创园将引才引智引技与产业赋能充分结合,致力于将双创园打造成为江门创业创新文化的新地标。在听取了情况介绍和汇报后,市领导对双创园一年多的孵化运营工作给予了鼓励和指导。Results创业成效随后,运营中心还介绍了双创园港澳青年创业项目的发展情况,分别是5G智能DBD消毒杀菌机器人项目(广东印星路邦科技研究有限公司)和潮熊兄智能家居项目(江门市潮熊兄科技有限公司)。印星5G智能DBD消毒杀菌机器人项目作为港澳博士团队,拥有着顶尖的研发技术和开发能力。在疫情期间,该项目团队自主研发出全球首款“叶片式”非平衡正负离子发生器并推向市场。该产品可通过5G远程驾驶技术,实现自动规划导航、自动避障功能。适用于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场景,为防疫工作作出贡献。同时,该项目在2020年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抗疫专题赛中获得铜奖。港澳青年团队潮熊兄智能家居项目在初创企业中也有着亮眼的成绩。2021年,该项目与深圳绿米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就江门市智慧城市项目达成战略合作,推进打造粤东、粤西首个超大型智慧体验中心工作,涵盖智能酒店、智能养老、智能家居、智能办公、智能家电等板块,建设地标性城市智慧中心,助力江门打造智慧城市。对此,应武书记指示,要重点扶持创业项目技术的应用和落地,强化对项目的市场扶持对接,助力创业者更好地创新发展。Power前行动力在市人社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双创园在这一年多的孵化运营中勤于耕耘,潜心孵化,不断优化运营工作,为创业者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感谢领导对双创园的鼓励与指导,2021年,双创园将“提质增效”,不断优化服务质量,引进优秀项目,提供更优质的创业孵化服务。
双创园项目合影 近期,随着江门市第二届“乐业五邑”创业创新大赛复赛火热开展,双创园陆续收到园区参赛
01创业类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创业者,符合以下一种身份:(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在江门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或者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本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江门创业的劳动者;(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其创办的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 3 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获得 1 万元补贴。 (二)创办初创企业租金补贴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创业者,符合以下一种身份:(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 5 年内);(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按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给予补贴,每年度最高6000元。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招用员工,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本企业就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按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 3 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 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 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 (五)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我市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标准,每年资助登记注册5年内有发展潜力企业的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六)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对在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获奖项目或被选拔出具有成长性的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02面向港澳人员补贴 (一)港澳在校生实习资助港澳在校生参加“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或“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或到被认定为“江门市港澳青年实习单位”的用人单位实习1个月以上。对参加实习的港澳在校生按照每人每月 2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资助,资助期限最长6个月;对提供实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资助。 (二)港澳高校毕业生面试补贴对 2020年1月1日后到江门市参加我市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面试的港澳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 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港澳居民就业资助对2020年1月1日后首次到江门就业的港澳居民给予一次性的就业资助。学历水平越高,补贴标准越高。大专及以下5000元、本科生1万元、硕士研究生及以上2万元,符合《江门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工种目录》的人才类型,额外给予1万元资助。 (四)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2020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到江门市就业的港澳居民,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每吸纳一名港澳居民给予5000元,同一用人单位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创业失败补偿港澳居民在我市首次创办企业,至少带动1人就业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经营满1年不满3年创业失败,且注销营业执照3个月内未再次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企业经营期间缴纳社保总额的50%和港澳居民的学历给予补贴(博士1万元,硕士5000元,本科补贴3000元,大专及以下补贴1000元)。(六)港澳项目入孵租金补贴入驻我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的港澳项目(要求项目技术带头人为港澳居民或创业团队2/3以上核心人员为港澳居民),可以享受港澳项目入孵租金补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减免租金后,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七)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并在江门注册成立企业且依法申报纳税(含免税)的港澳项目,我市按获奖金额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港澳居民住房补贴对2020年1月1日起,首次在江门就业创业,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江门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住房补贴。大专以下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1000元、硕士研究生以上2000 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关注双创园公众号更多最新创业政策早知道创业的你,记得关注啦